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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_欧博abg官网下载法邦网法律百科

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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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期房交易过程中,房地产交易双方处于一种信息非对称状态下,处在卖方的房地产开发商掌握着房地产产品的大量实质性信息。而消费者只能在房屋完工甚至是拿到房屋之后,才能知道有关房屋的真实信息。

  期房指房地产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所出售商品房称为期房。

  期房在港澳地区称做为买“楼花”,这是当前房地产开发商普遍采用的一种房屋销售方式。购买期房也就是购房者购买尚处于建造之中的房地产项目。

  从工程的角度来说,期房则是从开发商拿地,做好项目扩初设计方案以后一直到工程施工完成主体建筑之前,都属于期房。

  首先,是对开发商的资格条件,开发商一般为商品房的开发企业,需要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有相关资格技术人员与会计人员。就是要依法设立的的企业。

  其次欧博abg官网下载,是对建设基地的要求,要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要获得建筑物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同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要获得建筑和管理工程执照,要做好建造房屋的场地准备工作,就是我们俗语所说的“七通一平:包括道路通、上下水通、雨污排水通、电力通、通讯通、煤气通、热力通和场地平整。”

  再次,是对施工设计及投资的要求,要求施工设计图已经完成,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等,按提供预售房来计算,设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以确定施工的进度和开工、竣工交付日期。

  最后,商品房预售要向房产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只有经审核批准,商品房才能正式预售,向购房者收取房款。

  3、在看小区沙盘时,不要被华丽的外表所蒙蔽,要考虑到一些实质性的问题,如规划是否合理,公共设施位置是否正确等。

  1、检查房子是否符合交付条件,因为有的开发商因害怕支付延期交房滞纳金,往往在房屋未经有关部门检查并取得合格证明前就交付使用。

  2、检查房屋质量是否有问题,如墙面是否有裂缝,门窗有无变形,下水道是否畅通等。

  期房的质量是购房者最关心的话题,如果期房质量有问题的话,购房者应当如何处理呢?一般来说,期房质量有问题的处理办法有以下几种:

  期房质量有问题时,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但是,正如前面所说的,期房退房是有条件的。要么是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期房质量有问题可以退房,要么是期房的主体质量不合格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只有符合上述任一种情形的,购房者才可以要求期房退房。

  如果期房的质量不符合购房合同的约定,或者期房的主体质量不合格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那么不管购房者是不是选择退房,开发商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如果购房者认为期房的质量有问题,而购房合同又没有对期房的质量作出详细约定,该期房的质量也符合了国家的相关规定,只是不符合购房者买房时的预期,那么,购房者是无权要求退房的,也无权要求赔偿,只能无奈接受。

  最后需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如果您认为期房质量有问题,那么必须要由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机构对期房质量进行签订,自己随便请的鉴定结构所作出的质量鉴定结论是不被承认的。

  商品房交易通常采用先签认购书后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从性质上讲商品房认购书属带未决条款的预约。由于合同主要条款已经确定,合同已经成立,对未决事项双方应继续谈判以签订本约。如果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与认购书条款不一致,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不合理,此时买方有权拒签,并要求返还定金。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对商品房预售限定了严格的条件,其中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开发商预售的前提。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所签订的合同则没有法律效力,业主有权要求退房。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如果开发商未经买方同意单方变更朝向、面积、户型等规划、设计,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买方的事由导致不能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或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或撤销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对此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如无约定,则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九条明确规定,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事实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并可向出卖人主张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实践中,开发商通常通过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较低的交房条件(如交房条件不是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而是单项验收合格等)进行规避。

  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会对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如果因开发商原因致使超过期限未取得房产证,买方有权选择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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